| 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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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14 20:25 文章来源:驻阿塞拜疆使馆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其它 |
一、签证规定
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出入境和护照法》(1994年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2006年4月21日)和阿外交部有关规定。主要规定:
-- 外国人可向阿塞拜疆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直接向阿塞拜疆外交部申请入境签证。申请应说明访阿目的和在阿逗留期限,并附上相关文件(邀请函等)和交费收据。阿外交部或使领馆应在受理申请1个月内完成审查。紧急情况下(如签证申请人急需治疗、其在阿亲眷重病或死亡等)可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后48小时之内完成审查,签发签证;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可申请一次性出入境签证(有效期3天—3个月)和多次往返签证(有效期1—2年)。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可申请一次性或多次往返过境签证。如过境签证未注明不得停留,签证持有人可在阿境内逗留不超过5天;
-- 入境旅客可在阿首都的阿利耶夫国际机场申请办理短期签证(“落地签证”);
-- 入境签证到期可延期,其持有人应提前申请办理;
-- 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赴阿无须签证。持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到阿塞拜疆驻华使馆办理赴阿签证(电话:0086-10-65324614;传真:0086-10 -65324615)。
-- 签证费用参考:一次性签证40-80美元,多次往返签证(1年内)250美元;过境签证40美元。
二、外国人在阿居留规定
主要法律依据是1996年9月20日颁布实施、2006年4月21日进行最后一次修订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居住和居留登记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阿外国公民应在入境后3天之内(不含节假日)到居住地所在区的警察局办理居留登记。
-- 在宾馆、旅店、疗养所等居留的外国人可在所住宾馆等场所的总服务台凭有效个人证件和签证办理暂住登记(一般在30天以内);
-- 租用民房长期居留(30天以上)的外国人应在住处所在区的区警察局办理居留登记。如该外国人在阿拥有公司、企业并取得长期签证(1年期),一次可获得1年的居留权。
办理居留登记收费标准为5AZN(新马纳特),约合5.7美元,但实际上外国人往往被要求缴纳6-8倍的费用。
三、工作许可
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劳务移民法”(2000年1月15日颁布实施、2004年1月9日最后一次修订)、阿塞拜疆内阁2000年12月6日批准的“关于向外国人颁发在阿境内从事有偿劳动许可证的办法”(2006年5月22日最后一次修改)等文件。主要规定包括:
1、阿塞拜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负责审批和颁发外国劳务工作许可(务工证)的政府职能部门;
2、阿塞拜疆政府对吸收外国劳务实行配额管理;
3、以下人员不在应办理工作许可的人员范围之列:在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根据国际协议成立的机构的负责人、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阿出差3个月之内的人员、政府机构雇用的人员、媒体常驻机构工作人员、海员、受邀来阿从事授课、讲座、科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外国劳务人员从事的应是阿公民无法与其竞争的专业技术工作;
5、阿塞拜疆法人和自然人、外国法人在阿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法人和自然人”)均有权申请雇用外国劳务,并应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吸收外国劳务来阿的许可;
6、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应依照法定程序到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被雇用的外国劳务申办个人务工证,并按规定提交必需的文件(雇主资料、受雇人个人资料、专业技能证书等)。个人务工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可办理延期(最多4次),但不得转让他人;
7、雇用外国劳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应与外国劳务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外国劳务不得转到其他雇主名下;
8、阿海关对外国劳务入境时携带的劳动工具和个人生活用品、出境时携带的在阿劳动报酬(工资)及其用劳动所得在阿购置的物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9、外国劳务在阿工作期间享受与阿公民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退休保障根据国际协议相关条款办理;
10、外国劳务在阿期间应依法纳税,但不得对其双重征税;
11、以其他理由入境的外国人在取得在阿个人务工证后应重新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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