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建交25年来,各领域友好关系不断加深,良好的政治关系有力地推动了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和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双边经贸合作已从最初的单纯进出口贸易扩大到油气开发、电解铝厂改造、汽车组装、水泥厂建设、桑蚕养殖及信息通讯等领域。为更好服务驻阿中资企业,我处对阿塞拜疆现行税法(2017年1月修订版)进行梳理,在翻译过程中多次与阿塞拜疆税务部相关人员沟通,同时结合驻阿中资企业的需求,并将阿塞拜疆税法中与我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整理翻译如下,供参考。有关税法具体条文,以阿塞拜疆政府部门解释为准。
阿塞拜疆现行税制的主要法律文件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税法通则》,其最新修订版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阿塞拜疆税法通则规定,阿实行国税、自治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系。同时,根据该部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税制的规定,作为一个以石油工业为经济支柱的国家,阿塞拜疆对在“产品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通常缩写为“PSA”)框架下在阿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殊税制。
阿塞拜疆的国税主要包括自然人所得税、法人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资产税、土地税、营业税(简易税)、资源开采税和道路税。
一、自然人所得税(税法第101条)
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包括阿塞拜疆公民和在阿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阿境内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月征收。税金计算方法如下:
收入2500马纳特以下者(含2500马纳特),税率为14%;(税法第101.1条);收入超过2500马纳特者纳税金额=350马纳特+超过2500马纳特的部分×25%。
二、企业所得税(税法第103条)
1.征税对象为在阿正式注册的法人企业(含外资企业)在阿境内的经营收入,税率为20%,按年征收。计税基础是扣除应税费用之后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法第105条)
2.常驻机构在阿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收入(除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按照税法第125条征收所得税,包括股息税、利息税、保险费(4%)、国际通讯和运输服务费(6%)等。
3.从2014年1月1日起,在阿塞拜疆从事农业生产(包括农业加工)的法人企业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
4.取得阿塞拜疆投资促进文件的企业,7年内减半征税。
5.员工总数中残疾人过半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半征税。
6、在PSA协议下提供石油技术服务和贸易的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需要缴纳利润税(当地人称Withholding tax,计税基础是在收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代扣代缴)。计税基础为发票的收入。
三、增值税(税法第153条)
1.征税对象为在阿境内生产的商品(工程、服务)和进口到阿境内的商品(工程、服务)。计税基础为应税对象的申报价值,税率18%。
2.阿塞拜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免征增值税(如:在PSA协议项下在阿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外资企业可免缴增值税)。阿政府对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名录进行不定期地调整。
3、增值税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四、消费税(税法第182条)
1.征税对象为在阿境内生产的、以及从国外进口的(包括阿海关监管下在特定场所生产的)法定应税商品。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免征消费税,或退税(如转口贸易、利用应缴纳消费税的原材料商品进行其他消费税商品的生产等)。
2.阿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税率进行不定期调整:
(1)阿塞拜疆内阁2017年12月批准自2018年1月22日调高进口烟酒的消费税。
进口麦芽啤酒消费税为每升1.7马纳特(现税为1马纳特),进口葡萄酒原液,包括浓缩汁;葡萄汁每升3.5马纳特(现税为2马纳特),进口香槟每升5马纳特(现税为2.5马纳特),进口威士忌每升10马纳特(现税为6马纳特);进口伏特加每升10马纳特(现税为6马纳特),进口利口酒每升10马纳特(现税为6马纳特)。
进口雪茄消费税为每千支20马纳特(现税为10马纳特),卷烟消费税为每千支12马纳特(现税为4马纳特)。(1)酒精类商品。食用酒精及伏特加等烈性酒—2马纳特/1升;啤酒—0.2马纳特/1升;香槟酒- 2.5 马纳特/1升, 白兰地-6马纳特/1升 ,葡萄酒—0.1马纳特/1升。
(2)轿车(不含装有专门标志和设备的特种用途车)。根据征税对象的发动机排量(立方厘米)计算应纳税金:(税法第190.4.1条阿文版)
发动机排量2000立方厘米(cm3)以下者,税率为0.20马纳特/1cm3;
3000 cm3以下者:400马纳特+3马纳特×(发动机排量超过2000cm3的部分);
4000 cm3以下者:3400马纳特+8马纳特×(发动机排量超过3000 cm3的部分);
5000 cm3以下者:11400马纳特 + 20马纳特×(发动机排量超过4000cm3的部分);
5000 cm3以上者:31400马纳特 + 40马纳特×(发动机排量超过5000cm3的部分)
(3)游艇。休闲或体育运动用的快艇,以及其他同样用途的水上浮游工具,税率为6马纳特/每立方厘米。
五、资产税(税法第196条)
1.征税对象为位于阿境内的私有建筑物及其附属部分(房产);属于常驻居民(自然人)私有的航空器和水上交通工具;计税基础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驻阿代表机构)每年年初账面固定资产价值与年末账面价值的年平均价值。自然人房产税和私有交通工具税属地税征收范围。
2.自然人房产税:对于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进行征税,巴库市内的房屋,行政机关在征税时可乘以系数0.7-1.5。纳税基础为平方米。
居民区 | 个人所有居住及非居住房屋 (以马纳特计税) |
巴库 | 0.4 |
占贾、苏姆盖特和阿布歇隆行政区 | 0.3 |
其他城市(除各行政区的直辖市)和行政区中心城镇 | 0.2 |
(除巴库、苏姆盖特、阿布歇隆周边)各行政区直辖的市、镇、村 | 0.1 |
3.航空器和水上交通工具按照发动机排量计税。税率为:发动机排量每立方厘米征税0.02马纳特;无发动机的航空器和水上交通工具税率为该商品市场价格的1%;(税法第198.1.2条)
4、资产税是每年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土地税(税法第203条)
1.征税对象为在阿境内拥有或租用土地的自然人或企业。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无国籍人士在阿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但可以取得土地租用权。自然人土地税属地税征收范围。
2.农用土地税。每个标准系数征收0.06马纳特。(税法第206.1-1条)
3.工业、建筑、交通、通讯、商业服务及其他特殊用途土地的税率:(税法第206.3条)
居民区 | 工业、建筑、交通、通讯、商业服务及其他特殊用途土地的税率 | 居民住宅用地和自建房用地税率 | ||
10000 m2以内 | 超过 10000 m2 | 10000 m2以内 | 超过 10000 m2 | |
巴库市及周边辖区 | 10 | 20 | 0.6 | 1.2 |
占贾、苏姆盖特、黑尔达兰和阿布歇隆行政区 | 8 | 16 | 0.5 | 1.0 |
其他城市(除各行政区的直辖市)和行政区中心城镇 | 4 | 8 | 0.3 | 0.6 |
各行政区直辖的市、镇、村 | 2 | 4 | 0.1 | 0.2 |
4. 取得阿塞拜疆投资促进文件的企业,7年内免税。
5.符合相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而建设的工业园和科技园,园区土地免税。
6、土地税每年申报和缴纳一次。
七、简易税(税法第209条)
1.征税对象:
(1)未进行企业法人增值税登记\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活动在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应税业务量在20万马纳特以内,可申请缴纳简易税。(税法第218.1.1条)。
(2) 从事贸易和餐饮业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活动在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应税业务量在20万马纳特以内,可申请缴纳简易税。(税法第218.1.2条)
(3)从事商业性建筑活动的法人和个人(包括承包方和分包方),可申请缴纳简易税。(税法第218.1.3条)但是在开工前30日内必须选择缴税方式,且在完工之前不得更改。
(4)除税法第218.1.1条以外的其他应税人。(税法第218.4条)
2.纳税人有权要求缴纳简易税,须在每年4月20日之间递交申请。(税法第218.2条)
3.简易税税率。
(1)除税法第218.4和218.1.2条中涉及的,其他纳税人应缴纳简化税率:巴库市-4%;其他城市和地区、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2%。(税法第220.1条)
(2)税法第218.1.2中涉及的纳税人,缴费税率为:贸易活动-6%,公共餐饮8%。
(3)客运行业。13座以下“小公共”月营业税为100美元/辆;13-31座者,起征点为140美元/辆/月,载客量31座以上者,起征点为175美元/辆/月。出租车的月营业税为9马纳特/辆。(税法第211.1.12条)
运输类型 | 征税单位 | 每月缴税额 (马纳特) |
客运(出租车除外)按座位征税 | 1个座位 | 1,8 |
客运出租 | 1辆车 | 9,0 |
货运 | 承载能力 (每吨) | 1,0 |
(4)现金交易简易税:从2017年1月开始,为了保证银行的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一定的存款,每笔现金的支取除了扣除一定比例的银行手续费外,还需要缴纳提款的1%的现金交易税,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法第220.12条)
(5)简化税按季度缴税,且不晚于缴税当月20日。(税法第221.2和221.3条)
八、资源开采税(税法第215条)
1.征税对象为在阿境内(包括阿属里海大陆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
2.以下资源产品根据在阿国内的批发价格计算应纳税金:
(1)原油 :税率26%;天然气税率20%;各种金属矿石税率3%。 (税法第216条)
(2)以下非金属矿按产品体积(立方米)计算税金:(税法第216.2条)
名称 | 每立方以马纳特计税: |
非金属矿物: |
|
沸石 | 1.0 |
重晶石 | 1.0 |
锯石 | 2.0 |
碎石料 | 1.0 |
-轻质黏土 | 1.0 |
膨润土 | 1.0 |
制砖黏土 | 1.0 |
火山灰和浮石 | 1.0 |
石英砂 | 1.0 |
建筑用砂 | 1.0 |
水泥原料(石灰石,泥灰,粘土,火山灰) | 1.0 |
饰面石材(大理石,辉长岩,凝灰岩,石灰华,大理石石灰石) | 1.0 |
贵重或半贵重装饰用石材 | 6.0 |
盐 | 6.0 |
碘化溴水 | 0.04 |
矿泉水 | 10.0 |
九、道路税(税法第209条)
1.征税对象为驾驶外国牌照汽车进入阿境内并利用阿领土进行客、货运输的非阿塞拜疆本土企业或非常驻人员,以及在阿境内拥有或使用阿塞拜疆牌照汽车的阿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2.临时入境或过境的外国牌照客车和货车根据车辆种类、载客量、载重量、车与货物的总重、轴负荷、在阿境内行驶里程、所载货物危险程度,以及发动机排量等因素而确定:(税法第211.1.1.1条)
(1)普通车辆
在阿停留时间 | 发动机排量在2000立方厘米以下 | 发动机排量在2000-4000立方厘米以下 | 发动机排量在4000立方厘米以上 |
1个月以内 | 15美元 | 20美元 | 40美元 |
3个月以内 | 30美元 | 40美元 | 60美元 |
1年以内 | 40美元 | 80美元 | 120美元 |
1年以内 | 40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 0.5美元 | 80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 0.6美元 | 120美元 + 超过1年每天缴纳1.2美元 |
(2)客运车辆:(税法第211.1.1.2条 )
在阿停留时间 | 12座以下 | 13-30座 | 31座及以上 |
1天内 | 15 美元 | 20 美元 | 25 美元 |
1周内 | 30 美元 | 40 美元 | 50 美元 |
1个月内 | 100 美元 | 140 美元 | 175 美元 |
3个月内 | 300 美元 | 400 美元 | 500 美元 |
1年内 | 1050 美元 | 1400 美元 | 1750 美元 |
1年以上 | 1050 美元 + 超过1年每天缴纳12 美元 | 1400 美元 + 超过1年每天缴纳 15 美元 | 1750 美元 + 超过1年每天缴纳20 美元 |
(3)货运车辆:(税法第211.1.1.3条)
在阿停留时间 | 4轴以下 | 4轴及以上 |
1天内 | 20 美元 | 30 美元 |
2周内 | 40 美元 | 80 美元 |
1个月内 | 140 美元 | 280 美元 |
3个月内 | 400 美元 | 800 美元 |
1年内 | 1400 美元 | 2800 美元 |
1年以上 | 1400 美元 + 超过1年每天缴纳15 美元 | 2800 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30 美元 |
(4)对运载危险物品的外国车辆,成倍提高道路税税率:(税法第211.3条)
在阿停留时间 | 4轴以下 | 4轴及以上 | ||||
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品 | 危险品 | 特殊危险品 | 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品 | 危险品 | 特殊危险品 | |
1天内 | 20美元 | 40 美元 | 80美元 | 30美元 | 60美元 | 120美元 |
2周内 | 40美元 | 80 美元 | 160美元 | 80美元 | 160美元 | 320美元 |
1个月内 | 140美元 | 280 美元 | 560美元 | 280美元 | 560美元 | 1120美元 |
3个月内 | 400美元 | 800 美元 | 1600美元 | 800美元 | 1600美元 | 3200美元 |
1年内 | 1400美元 | 2800 美元 | 5600美元 | 2800美元 | 5600美元 | 11200美元 |
1年以上 | 1400 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15 美元 | 2800 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30 美元 | 5600美元 + 超过1年每天缴纳60 美元 | 2800 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30 美元 | 5600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60 美元 | 11200 美元 +超过1年每天缴纳120 美元 |